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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法规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19     浏览次数:    
  《GB 20891—2014》规定 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该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得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对于按该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南京杭叉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积极响应杭叉集团及国家号召于4月1日起,更换为国III标准排放内燃叉车,特此通知新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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